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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章程

时间: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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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民主科学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北京理工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登记名称是北京理工大学(珠海),简称为北理工(珠海),英文名称为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Zhuhai,缩写为BIT, Zhuhai。本单位法定注册地是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凤路6号。

第三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北京理工大学(下称“举办单位”)。本单位是举办单位的办学场所之一,遵循举办单位办学方针,在本章程中简称“珠海校区”。

第四条 珠海校区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筹。

第五条 珠海校区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万万元。

第六条 珠海校区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 珠海校区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珠海校区实行中共北京理工大学珠海校区委员会(下称“珠海校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珠海校区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培养高等学历理工人才,促进科技发展。

第十条 珠海校区的业务范围包括工学类、理学类、经济学类、法学类、管理学类、文学类等及新兴交叉学科方向领域的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博士后培养。相关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国际教育、基础教育、继续教育、专业培训、高职教育、学术交流与咨询服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珠海校区党委接受中共北京理工大学党委的全面领导和中共珠海市委教育工委的属地管理。

第十二条 珠海校区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珠海校区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珠海校区党委遵循民主集中原则制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通过“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决定珠海校区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珠海校区科学发展;

(二)在举办单位党委领导下,审议确定珠海校区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改革发展稳定以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举办单位党委的指导监督下,讨论决定珠海校区内部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和其他机构的设置及相关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统筹推进珠海校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珠海校区党组织建设;

(六)领导珠海校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校区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珠海校区内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讨论决定其他事关珠海校区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履行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权责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珠海校区的办学行为进行领导、规范和监督,审批珠海校区发展规划;提名或任免珠海校区的党政负责人,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审批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等;考核和评估珠海校区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珠海校区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组织领导珠海校区制定章程(修正案)并进行核准,审查批准需要举办单位审批的事项;对珠海校区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等。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依法保障珠海校区办学条件,为珠海校区提供稳定的办学资源;为珠海校区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领导珠海校区依法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和经费;维护珠海校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

第四章 业务运行

第十六条 珠海校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以实施包括留学生在内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各类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

第十七条 珠海校区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学术为基、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聚焦“胸怀壮志、明德精工、创新包容、时代担当”的人才培养目标,科学制定教学和科研评价标准,建立质量保障机制,定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产出水平,服务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建设。

第十八条 珠海校区坚持服务“四个面向”,围绕国家工业化、信息化、国防现代化重大需求和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足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深化学科交叉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一流学科培优行动,推动学科融合发展,超常布局亟需学科专业,遵循“顶尖工科、优质理科、精品文科、新兴医工”的建设方针,构建优势与特色、传统与新兴、应用与基础、综合与交叉相促进的工理管文医协同发展学科总体布局,高质量推进“双一流”建设内涵式发展。

第十九条 珠海校区坚持以师生为中心,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活动的独立性,为师生员工在教学、研究、学习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师生员工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

第二十条 珠海校区遵循平等、友好、互惠的原则,与地方人民政府、国(境)内外大学、教育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开展教育科研合作与文化交流,推动建设高水平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国际科教中心,高质量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

第五章 管理和机构

第二十一条 珠海校区党的委员会(下称“珠海校区党委会”)由珠海校区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定期召开珠海校区党员代表大会,珠海校区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珠海校区工作并主持珠海校区党委经常工作。珠海校区党委会主要负责讨论决定珠海校区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对事关珠海校区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决定珠海校区内部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决定珠海校区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和对人才的政治把关;履行珠海校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在举办单位党委的全面领导下,珠海校区运行采取举办单位业务部门垂直管理、延伸管理和珠海校区自主管理相结合模式。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等业务实行垂直管理;党建思政、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等业务实行延伸管理;学生工作、安全保卫、资产财务、后勤服务等业务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珠海校区校长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珠海校区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珠海校区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珠海校区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珠海校区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珠海校区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珠海校区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计划;

(五)组织开展珠海校区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珠海校区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六)组织拟订和推进实施珠海校区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珠海校区资产,维护珠海校区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需要由法定代表人决定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珠海校区校长办公会议为珠海校区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珠海校区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珠海校区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珠海校区学术委员会是校区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在举办单位指导下统筹行使珠海校区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六条 珠海校区在举办单位指导下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由举办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组成。

珠海校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

(二)在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体规划和基本框架基础上审议培养方案;

(三)对学士、硕士、博士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作出缓授学位的决议;

(四)对举办单位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提出建议;

(五)推荐优秀学位论文和优秀实践成果;

(六)负责硕博导师资格评定推荐工作。

第二十七条 珠海校区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根据需要设置若干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珠海校区各类组织、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党的基层组织与行政机构同步建立。珠海校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和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自身章程运行和管理。

第六章 教职工、学生和校友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由珠海校区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职责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按职责使用珠海校区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三)按规定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按规定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珠海校区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珠海校区民主管理,对珠海校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与珠海校区约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学术诚信,恪尽职责,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珍惜和维护珠海校区声誉,维护珠海校区利益;

(四)爱护公共设备和设施;

(五)遵守珠海校区规章制度;

(六)参加珠海校区公益活动;

(七)与珠海校区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举办单位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珠海校区接受教育,参加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二)按规定使用公共资源,享受国家、举办单位及珠海校区的奖励和资助;

(三)按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四)按规定获得学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知悉珠海校区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珠海校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与珠海校区约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珠海校区接受教育和管理,修德践行,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珠海校区声誉,维护珠海校区利益;

(四)爱护公共设备和设施;

(五)遵守珠海校区规章制度;

(六)参加珠海校区公益活动;

(七)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义务;

(八)与珠海校区约定的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校友包括曾在举办单位及珠海校区学习或工作过的中外人士,以及被举办单位及珠海校区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员等。

珠海校区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意见和建议;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和支持校友发展,并依法依规对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进行表彰;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三十一条 珠海校区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并行使职权。

珠海校区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科生、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依据珠海校区党委批准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珠海校区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珠海校区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珠海校区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珠海校区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珠海校区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珠海校区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珠海校区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十五条 珠海校区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珠海校区通过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按照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则争取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珠海校区捐赠。

第八章 标识及校风校训

第三十七条 沿用举办单位标识,按照举办单位章程规定使用。

第三十八条 沿用举办单位校训、校风、学风,按照举办单位章程规定使用。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 珠海校区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珠海校区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自有信息平台公开发布;

(二)珠海校区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需依法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珠海校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举办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珠海校区章程, 自行决定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珠海校区自行决定解散,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珠海校区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珠海校区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珠海校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珠海校区教职工代表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在珠海校区终止办学,或者办学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应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的修订程序与章程的制定程序相同。

章程的修订应由校长或珠海校区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珠海校区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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